近亲关系有哪些?
法律援助旁系血亲是指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兄弟姐妹、伯叔姑侄等。《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结婚应自愿,不得强迫或干涉。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未登记婚姻无效。胁迫结婚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也可请求撤销婚姻。撤销请求需在一年内提出。
法律分析
1、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侄女之间等。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1)兄弟姐妹(既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伯、叔、姑、侄子、侄女、舅、姨、外甥、外甥女;
(3)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将被视为无效。同时,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胁迫婚姻和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情形。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和干涉。结婚年龄限制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登记应由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