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姻亲关系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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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姻亲关系: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近亲属关系间的义务: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4、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