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光伏发电政策

法律援助

    太阳能光伏发电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2、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3、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4、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5、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太阳能光伏发电的作用:
    1、技术是最为清洁、资源最为丰富的发电技术;
    2、具有充分的清洁性、绝对的安全性、相对的广泛性、确实的长寿命和免维护性、资源的充足性及潜在的经济性等优点,在长期的能源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3、将小型光伏发电站以及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作为主要的内容,更好地帮助偏远的农村地区解决没有电的情况,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光伏发电设备具备了精练的优势, 也能够长期使用,安装时也更加快速简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