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许可证去哪里办理

法律援助

    印刷许可证去区政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需要的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本要达到要求);
    2、厂房租赁合同(备案),房产证明;
    3、验资报告(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资信证明),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不需要;
    4、法人身份证原件。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