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是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