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陈香莲案怎么判的
法律援助人贩子陈香莲案判法如下:
1、2010年10月20日,陈连香在秦冲高速公路第五标段1号隧道出口被抓获。2011年6月22日,陈连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9月2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9月29日至2019年5月19日;
2、2009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莲香伙同他人从江西等地收买17名未满3岁的儿童运至福建平潭县等地贩卖。2009年12月,福建省平潭县公安机关对陈立案侦查;
3、2010年9月27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对陈莲香等10名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公开通缉。福建省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查缉工作;
4、10月18日,获悉陈莲香出现在广西防城港上思县,即赶赴广西实施抓捕;10月20日,与广西防城港市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在钦崇高速公路第五标段一隧洞出口处将陈莲香抓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