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鸥判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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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法律判的刑,有合理性。事发24小时后,微博对其转发量超过百万,各大门户网站也均在首页醒目位置对其进行了报道,属于社会高度关注刑事案件。
    杨雪鸥,1985年生,北京市朝阳区人。2013年1月27日,因停车收费问题强行驾车离开,导致停车管理员被甩出倒地受伤死亡。2013年1月29日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抓获。2014年4月9日,杨雪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月8日,杨雪鸥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4月27日,北京一中院减去杨雪鸥有期徒刑五个月。
    肇事事件:
    2013年1月27日晚,在西城区华远北街附近,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停车管理员发生纠纷,28岁的杨雪鸥驾驶牧马人越野车强行离开,致停车管理员摔倒身亡。29日,杨雪鸥逃逸至辽宁,被警方抓获并刑拘。因事发后连夜开车将女儿送往东北,杨松_涉嫌包庇也被刑拘。
    本人自诉:
    被采访2013年1月27日晚她在西单逛街,把车停在了华远北街路边的停车位,三小时后停车管理员老丁向她索要40元停车费。“我跟他说给20块钱不要票了,然后就把窗户关上,但我发动车的时候发现他拉我的车门”,杨雪鸥说,她当时想的是可能开快点他就松手了,大概几秒钟后,杨雪鸥听见一声响,她没敢看反光镜,就直接开车走了。杨雪鸥说,“我特别后悔那天晚上因为一时冲动,对他的家庭造成了伤害。”
    社会影响:
    事发24小时后,微博对其转发量超过百万,各大门户网站也均在首页醒目位置对其进行了报道,属于社会高度关注刑事案件。
    依法判刑:
    2014年4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雪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43338.5元。其父在案发之后协助女儿逃走,被认定为包庇罪,因其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