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因抄袭被判罚
法律援助导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出租车司机李强认为跳水教练于芬的博文剽窃了自己的文章内容,将后者诉至法院。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日前已审结。法院一审确认于芬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的文章使用李强博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李强诉称,其著有《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以下简称《西》文)一文,并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西北风的空间上发表,于芬多次访问李强的博客,并对李强的《西》文进行评论。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其博客于芬的博客上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以下简称《如》文)文章中使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于芬未经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即在其互联网博客空间上发表了《如》文,于芬侵犯了李强对《西》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后,法院判决于芬停止在《如》中继续使用《西》文章内容,分别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搜狐圈子——走进于芬的天空、搜狐圈子——梦幻主场栏目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元。
一、被告著作权侵权怎么办
在进行抗辩的时候,可以选择一下事由: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