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之间算强奸吗

法律援助

    男女朋友之间当然存在强奸的可能性,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一种犯罪活动,并不意味着是男女朋友关系就不可能发生强奸行为。只要男朋友违背女朋友的性自由权,那么就可以构成强奸罪。
    一、什么情况才会定为强奸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二、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三、主体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方面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二、男女朋友可以告强奸吗?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核心是侵犯“妇女狭义的性的自己决定权”。从法条文义看,其立法本意的核心意思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而且并没有明文规定受害妇女与行为人的关系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说,理论上讲,即便是在夫妻之间或者男女朋友之间,如果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一样可以触犯本罪名。当然,如果女方是半推半就性质,或者事前答应但事后反悔,以及具有敲诈勒索动机或者诬告陷害动机等情形的,对强奸罪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要综合全案证据、双方关系和当时情况,看是否符合该罪的全部本质特征。当然,在世界司法实践中,刑事处罚婚内强奸是罕见的。但是,刑事处罚男女朋友之间发生的强奸罪,则在定罪方面没有多少例外情形,只不过入罪尺度较严,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罢了。
    三、如何区分强奸和通奸
    一、轮奸行为的认定: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二、,强奸与通奸的区别有: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