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类案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

    治安案件包括以下四类:
    1、扰乱公共秩序类;
    2、妨害公共安全类;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
    4、妨害社会管理类。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 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