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宋琦宋鹏为什么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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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宋琦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10项罪名,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行贿罪等7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宋鹏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罚金5510万元。其余51名被告人均判处相应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