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大众燃气刘平判多少年?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200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担任安化县大众燃气法人代表、总经理,为了完全控制大众燃气和安化县东坪镇等11个乡镇的燃气市场,伙同被告人夏某兴,大肆招收年轻、胆大的被告人黄某龙、刘某奇等社会闲杂人等,在路口设卡,拦截、殴打到外地购气的群众,以刘某为首的大众燃气垄断经营后,利用当地燃气协会的名义要求安化县内其他液化气站统一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逐渐形成了以刘某为首,夏某兴、李某胜等人为重要骨干成员,黄某龙、刘某奇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招摇撞骗、销售伪劣产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挪用资金、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当地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