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物品是指什么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淫秽物品一般指色情物品,是指以文字、语言等为载体,描绘或表现裸体、性器官、性交行为等与性有关的形象,通过视觉、听觉等使观赏者产生性兴趣、性兴奋、性欲望的产品。
淫秽物品包括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行为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会构成犯罪,一般情形下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