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如何在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
法律援助1、首先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
3、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
4、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并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北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已组建家庭(含单亲家庭或单身35周岁以上的单身家庭,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时间要满1周年);市区常住户口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户口;5年以上户口是指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按户口簿登记的迁入日计算。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资、年薪、奖金(不包括公积金、保险等)所得;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有单位的,由单位证明;没有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证明;无业人员的收入情况由居委会证明。最低收入家庭以《低保证》为证明,不必再出具其他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是指未以房改价格购买过公产住房。
5、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私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