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工作职责范围有哪些

法律援助

    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刑事法庭审判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一)、开庭审理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
    2、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三)、法庭调查
    1、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法庭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