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的权限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