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5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有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是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制订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2.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3.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4.协调设在特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5.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并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6.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7.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