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5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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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1980年5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有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
    法律依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