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五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有
法律援助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1988年4月,设立海南经济特区。
1979年4月邓小平首次提出要开办“出口特区”,后于1980年3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并在深圳加以实施。
按其实质,经济特区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
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
建立经济特区的意义
1、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
2、可以利用外商销售渠道,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惯例,从而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3、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了解世界经济信息;
4、有利于学习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培训管理人才;
5、可以扩大我们走向世界的通道,开辟世界了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窗口。
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是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制订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2.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3.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4.协调设在特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5.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并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6.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7.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