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个性,不过如是......
法律援助记得这几年,自己已甚少生气。
或是气不起来,或是真觉得气的不值。
但下属YOYO是个例外。
眼见她越级申报,嘴快如风,不懂得在职场某些场合适当保留意见才是相处之道,多说多错。
其实你能看到的问题许多人都看得真切,谁都不傻。
曾多次压着性子给她分析个中道理,竟惹来一番不屑之宏论。
你年轻,不怪你;
你无知,也不怪你;
但你片面愚钝给人当了枪手尚不自知,还沾沾自喜的以为这就是正义?
谁告诉你——把不合适的人留任就是善良?
谁告诉你——不明前因后果怒怼上司就是个性?
谁告诉你——身在职场还要所有人来迁就你的脾气就是宽容?
恍然间,YOYO的请假电话打过来,正在睡生梦死间的我一个哆嗦便醒了,小丫头语气极为诚恳又把理由陈述得让人无法拒绝。也罢,虽公司正值业务繁忙期间,但唯有准假了事。
思及上周她跟我抱怨TINA行事粗暴,当众指责她一事,顿觉内心不安。
看来,终究还是我太仁慈了,这姑娘还未受够教训,日后恐有“大祸”!
我们总易受鸡汤文的蛊惑亦或是教育新人“英雄出少年,初生牛犊不怕虎“之类的赞词,哪曾想对于任何一个初入职场的新人而言,这都不是忠言呢!
忠言总归是逆耳的,能顺从听进去的有几人?
你告诉她们,凡事总要先思量再考虑要不要说,后辈们总会认为你是谨慎过头,不敢表达自己的意见,缺少个性,甚至会很不屑地告诉你——YOUOUT了!
历史的轮回总是惊人的相似!
仿佛之前的你,也是这样不屑你的前辈的!
到底后来还是学乖了!
皆因人类文明的发展归根究底是人性需求的发展!
不管时代如何演变,利益是永恒的主题,改变的只是形式而已!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或为物质,或为精神而争斗!
君不见,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生存满足了,就开始为福利而争;福利满足了,就开始为情感氛围而斗;情感氛围满足了,就开始为地位荣誉而争;地位荣誉满足了,就开始为权力而斗;权力满足了,又开始为自由任性而斗!
以为到此就结束了是吧?
恰恰相反,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
水涨船高,“任性“二字,永远无法得到动态的满足!
所以,永远都会有“争斗“。
所以,社会再怎么演变,都不会出现“乌托邦“!
新人们又哪里知道这些,枪打出头鸟;自己不合时宜的愣头青正好给别人的争斗提供了一个“下杀手“的好机会呢!
别人刚好困了,你送了一副枕头,呵呵。
懂得成长
有自己的想法总归是好的,相比于毫无想法来说。
但上司真的会放心重用并培养一个事事只知道表达意见,而无法考虑他人的下属吗?
若觉得明珠暗投只怕是高抬自己了。相比于特立独行,恐怕沉稳听话更得人心吧。
与年轻人谈经验大抵是一件会让自己郁闷的事情,也许唯有摔过跤,踏过坑了才会懂得成长的意义何在。
对于不见棺材不掉泪的人,有时候是需要见见棺材,掉掉泪,才会成长,你说呢?
我们崇尚个性,但那是让别人相对舒服的个性。而不是仅仅考虑自己感受打着“自由个性“之美名,实则行着幼稚伤害他人利益的”极度任性“!
倘若人人都“极度任性“,结果可想而知!
有人说智商够高,情商可以忽略。
只想说。
如果你没有华为李一男的智商,没有史蒂夫乔布斯的才华,没有马云爸爸的洞见和坚持,没有……
建议,还是先老老实实稍微修炼下情商吧,对人对己都是一件好事!
况且,史蒂夫、马云之辈在未发迹之时,也没有那么“极度任性“,人家有个性,但人家不是”愣头青“。
送给职场的“年轻人”。
所谓警告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处分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包含了警告,警告到底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处分,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工作单位的性质进行判断。
1、行政处分中的警告所依据的是《公务员法》,处罚对象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老百姓是没有效力的。
2、行政处罚中的警告所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的公民,这其中自然也涵盖了公务员。
所谓黑社会性质案件的指导是什么意思?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商标续展有可能不过吗
商标续展是有可能不过的,一般商标过了续展的期限这种情形是会被驳回,也有商标续展的材料不齐全那么也是有被驳回的可能性,在续展时就需要提前申请并准备好材料才可以实施。
只有录音是不是打不过官司
录音即是将声音信号记录在媒质上的过程。
录音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是仍有一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收受房屋汽车不过户算受贿吗
算受贿,只要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的财物就算受贿,收受了房屋汽车虽然没有过户但是已经获得了该财产性利益,有无过户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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