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法律援助

    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明确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可享受三年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其中,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领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核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 ,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 自2011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毕业生 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社部门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