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法律援助1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
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
2
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详见质检总局、发改委、信息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34号附表)
同上。
3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附件)
同上。
4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环函〔2007〕200号附件)
同上。
管理措施表2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旧机电设备/产品(15类)
序号
设备/产品名称
设备/产品涉及的范围及描述
管理措施
1
化工(含石油化工)生产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原油加工设备,乙烯、丙烯装置,合成氨装置,化肥装置,化工原料生产装置,染料生产装置,橡胶、塑料生产设备,化工生产用空气泵或真空泵、压缩机、风机、提净塔、精馏塔、蒸馏塔、热交换装置、液化器、发酵罐、反应器,与以上设备(装置、机械)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
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特殊情况除外),确认旧机电设备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能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实施装运前检验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