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

法律援助

    学校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下:
    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2、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
    3、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与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4、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