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二审会维持原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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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歌案二审会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就是案发的真实情况和刘鑫后续行为的认定,均由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相反刘鑫所主张的事实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江歌妈妈作为原告主体是适格的,对于遗漏诉讼参与人问题,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已向双方释明,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具体描述:
    江歌案”二审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刘鑫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撤销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刘鑫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此处诉讼参与人就是陈世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没有依据。
    二审中,刘鑫认为一审法院抹黑了她和江歌的真实感情,承认曾给江歌妈妈发阖家欢乐信息,甚至称二审维持原判自己只有死路一条。刘鑫的这些诸多行为,让我想起了一句经典的话:我在跟你讲法律的时候你跟我谈感情,我跟你谈感情的时候你跟我讲法律。
    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大吗?
    第一,对于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124多万元,最终酌情支持49.6万元。之所以作出这样裁判,主要是由于本案中江歌母亲的索赔数额是按照刘鑫承担全部责任计算的,一审法院认定刘暖曦的行为与江歌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造成江歌死亡的直接凶手还是陈世峰,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江歌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刘鑫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了一个赔偿比例,并没有把全部赔偿责任判给刘鑫,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本案案发境外日本,被害人江歌由于是救助闺蜜刘鑫遇害的,江歌母亲江秋莲痛失爱女遭受巨大伤痛,被告刘鑫获救后不仅没有感激江歌一家,反而对此发表刺激性言论,让原告江秋莲精神加倍受到伤害。加之早前错换人生28年案法院在先判例支持了20万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最终一审法院没有机械适用《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的,严重精神损害赔偿非常标准为3000元到5000元的标准,而是判定刘鑫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第三,由于本案属于民事案件,所以一审法院没有对被告刘鑫进行刑事评价,但是,一审法院让被告刘鑫最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是对原告江歌母亲的一种弥补和慰籍。所以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