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是哪一年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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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于1958年。
    1958年3月5日至14日。广西各族人民代表齐聚南宁,召开了自治区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5日宣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
    当年3月15日,广西各地举行了隆重的纪念活动,当时的广西区人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将3月15日定为自治区成立纪念日(区庆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首府南宁市,位于中国华南地区,东经104°28′~112°04′,北纬20°54′~26°23′之间,东连广东,南临北部湾并与海南隔海相望,西与云南毗邻,东北接湖南,西北靠贵州,西南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接壤。广西行政区域土地面积23.76万平方千米,管辖北部湾海域面积约4万平方千米,大陆海岸线全长1628.6千米。
    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住人口5037万人。
    广西地处中国地势第二台阶中的云贵高原东南边缘,两广丘陵西部;主要分布有山地、丘陵、台地、平原等类型地貌,中部和南部多丘陵平地,呈盆地状,有“广西盆地”之称,平原、台地面积达5.55万平方千米。世居民族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其中壮族占全区常住人口的31.4%。
    八桂文化是广西民族文化为主要内容,是岭南文化的组成部分。广西是中国唯一临海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西部唯一的沿海地区,是中国对外开放、走向东盟、走向世界的重要门户和前沿,是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口,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城市群、珠江—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地跨广西、广东、海南三省区,背靠大西南,毗邻粤港澳,面向东南亚,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在西部大开发战略格局和国家对外开放大局中具有独特地位。
    2021年,地区生产总值24740.8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5%,两年平均增长5.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