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是在哪一年颁布的()

法律援助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