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不力的表现有哪些?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执行中的马虎现象,导致执行力差。现实中部分干部职工在对待'执行'问题上,大而化之、粗枝大叶、马马虎虎的现象随处可见,'差不多先生'比比皆是。对于执行中出现的偏差,无所谓,导致决策停留在了纸上,工作落在了表面。这实质是工作缺乏应有的高度,在落实中降低标准,甚至完全走样;缺乏应有的效率观念,延误工作、甚至不了了之;缺乏应有的力度,许多工作虎头蛇尾,没有成效。
    2、执行中的本位现象。主要表现在对待执行问题上的患得患失,即符合自己意愿或本部门利益的就积极执行,反之,就拖延或不认真执行。这实质是缺乏全局意识和纪律观念。
    3、执行中的教条现象。不把上级精神与本地、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教条式地执行,这不是真正在执行上级精神,而是对上级精神的消极敷衍。
    4、执行中的推诿现象。干部职工在执行工作中相互扯皮、推让,找借口。是缺乏事业心、使命感和敬业精神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