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模式更能促进社会公平?

法律援助

    居住权是无偿设立,无需支付对价,但可根据双方约定除外。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需支付费用,但低于租金。设立居住权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时设立。
    法律分析
    居住权是无偿设立。居住权的性质、本质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无偿设立,但并不排斥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如果另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同时,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拓展延伸
    社会公平的路径:比较不同模式对促进公平的效果
    在探讨社会公平的路径时,比较不同模式对于促进公平的效果至关重要。不同模式可能包括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社会福利等。通过比较这些模式,我们可以评估它们对于实现社会公平的贡献。政府干预可以通过法律和政策来纠正不平等,提供公共服务和资源分配。市场竞争鼓励创新和经济增长,但也可能导致财富集中。社会福利可以提供基本保障和福利支持,以减少贫困和不平等。综合考虑不同模式的优势和局限性,我们可以找到更有效的方式来促进社会公平,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和包容的社会。
    结语
    通过对居住权的性质和本质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居住权是一种无偿设立的权利。尽管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但这些费用应低于租金,否则居住权的设立就没有必要。然而,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自愿约定进行另外的安排。为了确保居住权的合法性,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在探讨社会公平的路径时,我们需要比较不同模式对于促进公平的效果。政府干预、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等模式各有优劣,综合考虑它们的优势和局限性,我们可以找到更有效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平,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包容的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