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法律援助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下:
一、联系:
1、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范围内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由民法的主体制度完成。商法的主体制度是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
3、商法中的物权制度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前提。比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定、转让、担保、支付都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二、区别:
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还有公法属性;
3、就法律适用与效力而言,商法应优先适用。
三、特征与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绿色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