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法律援助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范畴中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两者构成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部分;
3、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与商法的密切配合。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如下:
1、调整主体不同:民法调整主体为民事主体,商法调整为商业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对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社会公平公正,商法注重交易安全;
4、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和基本法。商法不是,其是民法的特别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由全国人大完成,常委会只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修改。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