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级别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副市长兼管委会主任,副厅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省人民政府并且帮助本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
    (二)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
    (五)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六)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八)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九)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