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购房契税减免条件

法律援助

    

法律客观:
    


    首套房契税减免申请条件:1.因为不可抗力灭失住宅而从头购买住宅的,免征契税。2.土地以及房子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从头接受土地、房子权属的,但成交报价没有超出土地、房子补偿费、安顿补助费的有些,能够免征契税。3.首次购买公有住宅的城镇职工,在本市规则标准面积以内的有些能够免征契税,超越的有些,仍应当依照规则交纳契税。因为原住宅未到达本市规则标准面积而从头购买公有住宅的,视为首次购房。4.对展开售后回租事务的金融租借公司,接受承租人房子、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合同期满的售后回租,承租人回购原房子、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5.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接受土地使用权,并代政府在该土地上建设保证性住宅的,计税报价应为获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报价。6.单位、自己以房子、土地以外的财物增资,其在被公司的股权持有份额相应地扩展,被公司不管是不是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子、土地权属都不会发作转移,不征收契税。7.个别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自己名下的房子、土地权属转移到个别工商户名下,或个别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子、土地权属转回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子、土地权属转移到合伙公司名下,或合伙公司将其名下的房子、土地权属转回到原合伙人的名下,免征契税。国家关于契税征收的暂行条例:一、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严格契税减免的审核批准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或规定的财政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按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征收机关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免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减税、免税证明(样式附后)。个人10万元、单位50万元以上免税的办理须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房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二、房地管理部门和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共同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对于财政征收机关健全征收台帐工作每月定期需要查询的涉及每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中有关承受人、面积、价格等与契税征收有关的资料要给予积极支持,对反映交易情况的年月报表,每月终了10日后及时予以提供。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完善契税征收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征收台帐,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资料。三、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做好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和房地管理部门要对契税征收工作进行检查。根据房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情况,对1997年10月1日后契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在征收工作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而造成税款应征未征现象及是否按级次办理税款入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各区县在10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1月1日后市财政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上就是首套房契税减免的申请条件,符合相应要求的房主可以积极申请契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