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炳松为什么只判十五年
法律援助因为其只构成徇私枉法罪。黄炳松,时任新晃一中党总支书记,在得知杜少平杀害邓世平并埋尸于操场后,伙同杨军等人帮助杜少平逃避法律追究,涉嫌徇私枉法罪。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0日,黄炳松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介绍
4月3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宣判方式对新晃“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黄炳松、杨学文等9名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30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军、黄炳松、杨学文等10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杨军、黄炳松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邓水生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对被告人刘洪波、陈守钿、曹日铨、陈领、杨荣安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杨学文、蒋爱国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年。
一审宣判后,黄炳松、杨学文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本案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杨军、黄炳松明知杜少平是杀害邓世平的凶手,相互勾结,共同故意包庇;邓水生、刘洪波、曹日铨、陈守钿、陈领等人明知杜少平有杀害邓世平的重大犯罪嫌疑,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包庇,构成徇私枉法罪,所受刑罚也重得多;杨学文、蒋爱国在办案过程中接受黄炳松及他人安排的请吃后,玩忽职守,不认真落实上级要求,轻信邓水生、刘洪波等人的汇报,同意将邓世平被害案以失踪案处理,导致该案长期未被刑事立案侦查,但是并不确定杜少平具有杀害邓世平的嫌疑,并没有故意包庇,因此构成玩忽职守罪。
原校长黄炳松不是司法人员为什么会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仅为司法工作人员,而黄炳松时任湖南怀化新晃一中校长,并非司法人员,为何也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杨军、黄炳松明知杜少平是杀害邓世平的凶手,相互勾结,共同故意包庇,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徇私枉法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
客体的区别。虽然都是针对公务人员的渎职行为的刑法规定,但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主体上的区别。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广义上的公务人员;而徇私枉法罪仅适用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主观方面的区别。徇私枉法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而玩忽职守罪则相反,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此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客观方面的区别。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表现在追诉过程中通常表现为徇私或徇情而故意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或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形式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