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会不会死刑
法律援助参与杀害七条人命的主犯劳荣枝肯定会被判死刑或者死缓,但她绝对不会被枪毙。
首先,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共同策划,一起共同实施,她以色诱绑架杀人的恶性犯罪行为,且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着积极主动和重要作用,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劳荣枝的积极主动参与作案,法子英一个人是无法实施那么多起色诱绑架杀人案的,因此,劳荣枝和法子英是系列色诱绑架抢劫杀人案的共同主犯。
其次,劳荣枝参与作案手段血腥残忍恶劣,在南昌灭门案中,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实施了色诱绑架被害人熊某某,并残忍杀害熊某某并分尸,劳荣枝与法子英手拎着装有被害人血淋淋尸块的袋子,根据酷刑逼迫被害人说出的家庭地址,上门以被害人血淋淋的尸块恐吓被害人妻子拿钱,最后竟毫无人性地杀害被害人的妻子和年仅三岁的女儿!
第三,劳荣枝没有认罪悔过之心,她在经历了二十年的畏罪潜逃后,活得非常潇洒自在,抓捕过程中劳荣枝拒不配合承认自己的身份,她报假名字假身份,仍妄想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最终厦门警方通过DNA比对,确认劳荣枝的真实身份,揭穿其谎言,依法将其抓获到案。
第四,犯罪证据非常充分。既然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劳荣枝与法子英一起杀害7人,连3岁的小孩都不放过,杀人后她还可以与死者同床共寝,然后乔装打扮,一逃二十年。
第五、劳荣枝参与多次犯罪、有预谋犯罪,且犯罪目的就是为了敛财,主观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
第六、劳荣枝和法子英感情非常好,法子英在归案后最担心地就是劳荣枝的安全问题,故劳荣枝系主动参与犯罪,不存在被胁迫的可能性;
第七、劳荣枝至少单独承担了色诱被害人的分工,无论其是否直接参与杀人,其在犯罪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扮演了重要角色,不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或胁从犯;
第八、潜逃20年,不存在自首、悔罪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也缺少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条件和能力。
如果二十年前的1999年劳荣枝与法子英一起被抓获,她肯定会被判处死刑并枪毙。
但现在劳荣枝被抓获,即使被判死刑,也绝对不会被枪毙,而是注射死刑。因为从2010年以后女性死刑犯基本没有被枪毙的报道。她甚至有可能被判死缓。
劳荣枝被判死缓首先因为她是女性,众所周知,同样的犯罪情节,女性罪犯往往比男性罪犯判得轻。比如丈夫杀害妻子现在判死刑的仍然很多,甚至自首也判死刑,比如著名的冰箱藏尸案。而妻子杀害丈夫的无论情节多么残忍,无论丈夫多么无辜,一般都不判死刑。比如一个女儿为了谋财害命杀害亲生父母因为兄弟出谅解书而判处死缓。而一个儿子为了骗保杀害母亲,尽管有兄弟出谅解书,仍然判处死刑。
其次,没有劳荣枝亲自动手杀人的证据。这七条人命基本都是法子英亲自动手杀害,只有那个被劳荣枝色诱并绑架的男人有可能是被她亲手杀害,但也可能是法子英被警察包围前杀害的,这个细节最终有可能决定她最终被判死刑还是死缓。
第三,劳荣枝在逃亡二十年的过程中没有继续作案,证明她的社会危害性不是非常巨大。
第四,最重要的是现在的法律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越来越慎重,对死刑犯尤其是女性死刑犯判死缓的情况越来越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_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_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