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债权定义及本质

法律援助

    自然债权定义以及效力:自然债权是指不具有法律债权的全部权能的债权,是一种不完全债权;其效力包括请求力,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执行力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和保持力,即债务人有受领并保持债务履行利益的效力。
    一、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权利有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什么是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呢
    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
    外部效力主要表现在: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产生的法律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
    2、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其直接受领受让人履行的情况下,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不能专供清偿自已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已与债务人的债务。经为受让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