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卫星设立的条件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广电部《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