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丧失新颖性的4个情形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如果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在先申请已经公开、被公众所知,则在后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存在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且该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由专利局公布了,则在后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在先申请因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而没有公布或公告,则不能用于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2、 因此,如果在后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则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实际审查中,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将不被授予专利权;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不进行检索和实质审查,所以,存在不具备新颖性的相同内容的在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但这样的专利权是不稳定的,即使被授予了专利权,但仍存在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