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关键
法律援助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区别及技术秘密的特点和保护方式。技术秘密是可书面表达的技术,保密性强,无明确保护期限,法律地位不确定。专利技术仅限于书面表达的技术,半公开,保护期限为10-20年,受国家专利法保护。技术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特点。保护技术秘密需采取强有力的保密措施,没有保护期限限制,地域范围可以是全球。
法律分析
一、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区别
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区别体现在下列方面:
1.涉及的技术范围上,技术秘密是可用书面表达的技术,也有无法用书面表达的实际经验和技巧。专利仅限于用书面表达的技术。
2.公开程度上,技术秘密是不公开的秘密技术,它要尽量保密,一旦丧失秘密性,通常就得不到保护。专利是半公开的。
3.保护期限上,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一般体现在合同中。专利按各国专利法规定,保护期—般为10—20年。
4.法律地位上,技术秘密的法律性质尚不确定。专利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有较强的法律地位。
二、技术秘密的特点
技术秘密有以下特点:
1.秘密性
技术诀窍必须具有实质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实用性
技术诀窍具有实用性,可以为技术诀窍的拥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诀窍。
3.价值性
技术诀窍现在或将来的使用,可以给技术诀窍的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技术诀窍可以是正在被权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
4.保密性
技术诀窍的合法控制者必须针对技术诀窍本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技术诀窍一旦公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重要的是单位或组织能否对技术诀窍采取保密措施,这是该技术诀窍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要求。
三、技术秘密如何保护
技术秘密的保护主要靠权利人主动、自觉采取强有力的保密措施,确保保护对象处于秘密状态。技术秘密不存在保护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随时结束,这完全取决于持有人保密措施的实际效果,法律没有也无法作出规定。技术秘密的地域限制是未知的,或者说权利人的使用权不受地域影响,因为其秘密性本身就是对外界而言,其范围可以大至整个世界。
结语
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在技术范围、公开程度、保护期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技术秘密是可用书面表达的技术,也包括实际经验和技巧,要尽力保密;而专利仅限于书面表达的技术且半公开。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一般在合同中规定,而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20年。技术秘密的法律地位尚不确定,而专利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具有较强的法律地位。技术秘密的保护需要权利人主动采取强有力的保密措施,确保保护对象处于秘密状态。技术秘密的地域限制是未知的,其范围可以大至整个世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