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援助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需要注意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范围很宽,具体的专有财产除民法典规定的外,还有很多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概括起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民法典直接宣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源等。还有一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只能属于国有所有的财产,如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文物、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另外国家专有资源的所有权不能转让,要发挥这些资源的效益,必须借助于用益物权制度。民法典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就是在不改变使用权的前提下,用益物权人可以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典型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