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的承销期是什么时候

法律援助

    一、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十日,不能超过九十日。
    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
    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
    代销和包销都是发行公司于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前者发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区别:
    (1)代销指代企业销售,销售多少是多少,销售不完的由企业自己处理。
    (2)包销指包销商一次性从企业打包拿走所有发行标的后销售,销售不完剩下的包销商要自己出钱买下。然后由自己处理。
    (3)代销对股票发行企业有销售不完的风险;包销对股票中介机构有销售不完的风险。
    三、股票承销的资格
    证券经营机构要从事股票承销业务,首先必须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获准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资格。有关这方面申请程序在国务院证券委1996年6月17日颁发的《证券经营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证券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并对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作出新规定。
    证券商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业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业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1)证券经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超过10,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超过10;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商承销资格的有效期限:
    1.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
    2.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3)最近一年股票承销业务或最近三年证券承销业务情况的说明材料;
    (4)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这些文件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的机构,不得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但作为分销商并以代销方式从事股票承销的除外。
    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