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并拍卖神户1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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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船舶所有人拖欠船员工资和代理公司的代理费,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并拍卖该轮,清偿债务。拍卖价款不足清偿船员工资,其他债务不能从价款中清偿。[案情]原告:**海东船舶株式会社(HaedongFleetCo.Ltd,以下简称**会社)。原告:陈*纯等十名中国籍船员和沈*基等四名韩国籍船员(以下简称十四名船员)。被告:**管理公司(AquaManagmentSa)(以下简称**公司)。被告:**特渥斯航运有限公司(AdriaticTankersShippingCo.)(以下简称**特渥公司)。被告:**利帝克油轮航运有限公司(TrustworthyShippingCo.,Ltd)(以下简称**利帝克公司)。**公司是巴拿马籍油轮“神户1”(KOBE1)轮注册船东,**特渥斯公司、**利蒂克公司是该轮的经营人。1994年9月,**特渥斯公司委托**会社为“神户1”轮雇佣船员。9月8日,**特渥斯公司对**会社提出的船员工资标准予以确认。工资标准包括船长、轮机长等不同职务船员的工资、奖金和文娱费、通讯费等具体费用。9月12日,**特渥斯公司和**会社正式签订《代理协议》,委托**会社作为代理人为其提供“神户1”轮船员雇佣和管理业务,该协议约定:**特渥斯公司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船员的每月工资和高级船员的固定费用,汇到东京银行釜山办事处,另委托人支付代理人每月每船1,600美元的代理费。此外,**会社作为全体船员的代表和**特渥斯公司签订《雇佣协议》,该协议约定**特渥斯公司给予船员的福利待遇(不包括工资)和解雇津贴等。十四名船员从1994年9月12日起至11月,分别到“神户1”轮工作,担任从船长、轮机长到水手等不同职务。但三被告并没有依合同按时支付船员工资、奖金等费用,解雇船员也没有支付解雇津贴,没有依约支付**会社代理费。[扣押和拍卖船舶]1995年12月5日,陈*纯等十名中国船员和**会社向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神户1”号船船东和经营人通过**会社雇佣船员,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和船员工资为由,请求海事法院扣押停泊在**黄埔造船厂的“神户1”船,责令**公司、**特渥斯公司和**利帝克公司提供30万美元的担保。吉林市**民族商社、吉林市**热狗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损失。经审查,海事法院认为,十名船员和**会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的规定,于12月11日裁定:一、准许十名船员和**会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停泊在**黄埔造船厂的“神户1”轮;二、责令船东和经营人在30日内提供30万美元的担保。1996年1月3日,十四名船员和**会社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船员工资、遣返费、保险费和**会社的代理费等费用共226,259.73美元。海事法院裁定扣押“神户1”号船后,三被告没有履行裁定,提供担保。16日,原告十四名船员和**会社向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拍卖船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3月22日裁定:一、准许原告关于强制拍卖船舶的申请,对停泊在**黄埔造船厂的“神户1”号船予以拍卖;二、拍卖所得价款在支付因扣押拍卖船舶的费用后,全部存入海事法院指定帐号;三、原告应垫付拍卖船舶费用10万元。原告向法院垫付人民币10万元拍卖船舶费用后,26日,海事法院在中国日-报、**日报和中国航务周刊等报刊上发表如下公告: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