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什么管理

法律援助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射线装置分为3类:
    1、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2、Ⅰ类射线装置短时间照射可以使人产生严重放射损伤;Ⅱ类射线装置可以使人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Ⅲ类射线装置一般不会使人产生放射损伤。射线装置是指能产生预定水平X、Y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或内含放射源的装置;
    3、血管造影用X 射线装置包括用于心血管介入术、外周血管介入术、神经介入术等的X 射线装置,以及含具备数字减影(DSA)血管造影功能的设备;
    4、医用X 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包括医学影像用CT 机、放疗CT 模拟定位机、核医学SPECT/CT 和PET/CT 等。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