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基本犯,怎样说课说课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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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犯是指“加重犯”和“减轻犯”的对称。单纯符合普通犯罪构成的犯罪。以犯罪构成为标准所划分的犯罪类型。与加重犯和减轻犯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的内容不同。加重犯是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犯罪。减轻犯是符合减轻犯罪构成的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怎样认定基本犯
    基本犯是指“加重犯”和“减轻犯”的对称。单纯符合普通犯罪构成的犯罪。以犯罪构成为标准所划分的犯罪类型。与加重犯和减轻犯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的内容不同。加重犯是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犯罪。减轻犯是符合减轻犯罪构成的犯罪。
    轻伤鉴定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轻伤鉴定的基本原则是:
    1.合法性原则。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独立性原则。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
    3.客观性原则。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4.公正性原则。其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牵连犯和吸收犯怎样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检察院怎么说证据不足
    根据法律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劳动局说证据不足怎么办
    劳动者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的,一般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的,如果劳动局认为证据不足的,劳动者可以收集更多的证据,如果对劳动局证据不足的证据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同样需要提供证据,所以劳动者对证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但如果相关的证据被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不提供证据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有以下的类型:1、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在就职期间签订的协议书等。2、物证。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打卡记录、工资单等。3、证人语言。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4、视听材料。主要包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监控录像、录音等。
    
     该内容由 顾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