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法律援助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是什么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如: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不同;
    (2)与企业交易方面不同;
    (3)在竞业禁止方面不同;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不同;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不同;
    (6)在出资方面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二、普通合伙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普通合伙公司设立的条件如下: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最高限额未规定;
    2、有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