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出行政策
法律援助吉安出行政策如下:
1、重点地区来(返)昌人员管控:
(1)来(返)昌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并提前1天向所在社区(村)、单位、宾馆酒店报备;
(2)高风险地区来(返)昌人员管控:实行“7天居家隔离”。即自离开之日起,按填平补齐原则,实行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在本人知情同意后按“填平补齐”的原则落实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除高风险地区外的其他地区的来(返)昌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第一入昌点开展1次核酸检测,并落实“三天三检”(含第一入昌点的第1次核酸检测)。
2、入境人员管控:
(1)国外入境人员管控:实施“5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或者在昌无固定住所,在本人知情同意后按“填平补齐”的原则落实8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香港、台湾地区来(返)昌人员管控:参照境外人员管理,澳门来(返)昌人员实施常态化疫情防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