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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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要求,4月起,我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开始执行征地补偿新标准。从执行情况看,我市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整体有所提高,最高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由原每亩32391元提高到32500元,最高区片综合地价由原每亩280200元提高到298100元;最低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由原每亩10622元提高到10804元,最低区片综合地价由原每亩19433元提高到19620元。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在2011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进行更新的。更新后的标准对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此次执行的征地补偿新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各地区可按照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综合考虑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我市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征地补偿新标准,进一步加强实施征地补偿新标准的监督管理,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确保广大农牧民切身利益得到保护。综上所述,呼和浩特的公民所能够拥有使用的土地就决定其最后能够得到的最后补偿费用,而政府在发放的时候只会将符合标准的费用即使发放,而对于有争议的人将会采取调解协商的方式继续商议具体的数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