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停业是暂时性的,暂时停止营业,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中止。歇业是指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或经营,清理债权债务,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营业执照的行为。企业歇业时,应依法报主管部门审批,待批准后于
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的,由原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引起歇业的原因包括:(1)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其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维持而宣布解散;(2)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因联营合资经营期限到期而终止经营活动;(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造成企业消失或无法经营;(4)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停业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