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什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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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严格落实执行“三步骤、三要素”,“三步骤”即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和登记,“三要素”即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确定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定密程序启动。
    二、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在国家秘密确定环节,承办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采用对号入座的方法,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三、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定密依据是否正确,所拟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变更、解除的建议是否准确,所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同意拟定建议的,签字认可;不同意的,直接予以纠正或者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在国家秘密确定环节,承办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采用“对号入座”的方法,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在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环节,承办人对已定密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拟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建议,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法律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