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免税政策

法律援助

    有机肥免税政策为:
    1、有机肥料,它是指从植物和/或动物身上提取的碳物质,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应用于土壤中;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它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机肥的复合肥,是通过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的混合或结合而制成的;
    3、三生物有机肥,指以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动植物残体为主要原料,经无害化处理、分解而成的具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有机肥免税的条件如下:
    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