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教职人员证享受国家待遇

法律援助

    1.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
    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也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简称“五保”。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一、道士证获取资格:
    道教重视师承关系,接受师承时,必须立誓守戒,不二法门,亦礼拜三师。传度是道士入道的标志性仪式。凡入道为道士者,必需有师传授,经考察后,方予传度为正式道士才有资格取得道士证(教职人员证)。
    二、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传度。
    法律依据
    《中国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传度的正一派道士。
    第三条 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